《旅游發展規劃評估導則 LB T041-2015》
瀏覽量:1.1 適用于各級旅游發展規劃的實施評估;旅游專項規劃可參照開展評估。
1.2 旅游規劃期滿后必須進行評估,規劃期內可根據需要開展評估。
下列標準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版(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
《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
《旅游規劃通則》(GB/T 18971—2003)
《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 18972—2003)
《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
《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GB50298-1999)
3.1 旅游發展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是對特定區域在一定時期內發展旅游業的總體部署與安排。旅游發展規劃分為全國旅游業發展規劃、區域旅游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旅游業發展規劃。地方旅游業發展規劃又分為省級、地市級和縣級旅游業發展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期限一般分為近期、中期和遠期。近期規劃3-5年,中期規劃5-10年,10年以上為遠期規劃。
3.2 旅游專項規劃。是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對特定區域內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的專門要求,包括旅游區規劃、旅游項目規劃、旅游要素發展規劃、旅游產品規劃等。
3.3 旅游發展規劃實施評估。主要指對旅游發展規劃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兼顧對規劃編制情況進行評估。
4.1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具體組織。
4.2 全國旅游發展規劃、跨省級區域旅游規劃、跨省級重點線路旅游規劃,由國家旅游局負責組織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4.3 跨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由相關行政區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組織,或者上一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5.1 旅游規劃評估工作,按照政府組織、專家評估、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相應的評估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序。評估工作應由非利益相關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廣泛征求社會各方意見,建立第三方主導、多方參與的規劃實施評估機制。
5.2 按照“定量與定性評估相結合,自我評估、專家評審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材料審查與實際考察論證相結合”等原則,對規劃實施進行綜合評估,具體評分可另制定評分細則。
5.3 最終評估主要采用專家評審會的會議審查方式。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其他評審方式,并形成統一書面評審意見,經評審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每位評審專家形成獨立的專家評估表并簽名。
5.4 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規劃的基本情況;規劃主要目標的落實情況;規劃主要內容、重點項目、重點任務的執行進展情況,規劃實施的綜合影響;總體評價及原因分析;問題與建議等。
6.1 評估準備。成立評估領導協調小組,提出評估要求,確定評估工作方案,委托負責評估的單位、組建專家委員會,明確相關責任。
6.2 編寫規劃實施評估報告。承擔評估任務的單位應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在系統收集資料、實證調查分析、深入比較研究等基礎上,負責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并收集準備各種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評估報告的推薦格式見附件2。
6.3 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形成的旅游規劃實施評估報告,應書面征求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行政隸屬的下級人民政府、重點旅游企業等相關方意見,承擔評估任務的單位應根據各方意見對報告修改完善。
6.4 組織專家進行評閱。對評估報告應進行專家評閱,提高評估報告的專業性、科學性。評閱專家組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評閱專家組設專家組長1人,主持專家評閱會。專家組對規劃實施評估報告進行認真審查討論、檢查復核相關材料,形成專家評閱意見。評估報告需經全體評審人員討論表決,有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方為通過。
6.5 評估結果社會公示并建立反饋機制。評估報告形成后,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將規劃執行和落實情況向社會公示,時間不應少于15天。第三方評估機構匯總公眾意見(格式見附件4),吸納合理內容,對評估報告修改完善,形成旅游發展規劃評估報告最終成果。
7.1 評估旅游發展規劃是否按要求編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實施。具體內容包括:規劃編制的程序是否完整,是否由政府發布實施或由人大審議后發布實施,實施規劃是否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規劃修編前是否經過嚴格評估等。
7.2 評估旅游發展規劃主要指標的完成情況。分析主要發展目標的完成情況,重點就旅游接待人數、旅游收入、旅游就業、旅游投資、旅游總收入占GDP比重等指標及其增長速度等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和分析。
7.3 評估規劃中提出的重點項目、重點任務的實施情況。對重點項目、重點任務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總體評估和逐個評估。分析項目和任務是否得以實施,實施的進展情況、實施的效果、相關各方面的反映和評價等。
7.4 評估規劃實施帶來的影響和綜合效果。分析評估規劃實施對當地旅游業發展、旅游目的地建設的影響,對當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文化建設、社會進步等的影響,利益相關方的認知度和滿意度等。
7.5 根據實施情況對規劃成果進行評估。對規劃主要內容實施情況評估,對規劃提出的發展定位、形象定位、發展目標、空間布局、發展戰略、重點項目、主要舉措等主要內容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對規劃成果質量等進行評估。
評估委托方可以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實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評估內容。
8.2 評估結果備案。評估報告的最終成果,應按照有關程序,報原發布單位審查、備案,并報上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3 對評估成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委托評估方或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規劃評估報告,改進有關工作或對規劃編制工作提出要求。
9.1 評估標準和指標要主觀與客觀相結合,通過形成綜合評估表,形成旅游發展規劃評估報告大綱、專家意見表等相關工作文件,見附件。
9.2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導則因地制宜的編制相應的標準、辦法等,形成有針對性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