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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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規范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促進旅游景區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及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有關評定細則進行。
第三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遵循自愿申報、分級評定、動態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二、評定范圍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從事旅游經營業務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區,包括風景區、文博院館、寺廟觀堂、旅游度假區、自然保護區、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旅游景區,均可申請參加質量等級評定。
第五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原則上只對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旅游景區進行,對園中園、景中景等內部旅游點,不進行單獨評定。
三、組織與評定
第六條 國家旅游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評定細則的制修訂工作。負責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旅游局組織設立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并報全國旅游景區評定委員會。根據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委托,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相應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八條 3A級、2A級、1A級旅游景區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委托各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可以向條件成熟的地市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再行委托。
4A級旅游景區由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5A級旅游景區從4A級旅游景區中產生。成為4A級旅游景區一年以上的方可申報5A級旅游景區。5A級旅游景區由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四、評定程序
第九條 各級旅游景區的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按照“創建、申請、評定、公告’’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 參加創建質量等級的旅游景區要按照國家標準和評定細則的要求,制定創建計劃,明確責任目標,落實各項創建措施。
第十一條 旅游景區在創建計劃完成后,進行自檢。自檢結果達到相應等級標準和細則規定的旅游景區,填寫《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報告書》,并向當地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提出評定申請。經當地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審核同意,向上一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推薦參加相應質量等級的正式評定。
第十二條 現場評定工作由具有權限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委派評定小組承擔。評定小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審核、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現場評定工作。
第十三條 現場評定達到要求的旅游景區,由具有權限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批準其質量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適時公告新達標的旅游景區名單。
五、檢查員
第十五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現場工作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查員擔負。根據所評定的旅游景區的資源類型與特色,應有一名相應專家作為評定小組成員。
第十六條 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對檢查員實行培訓,對合格者頒發檢查員證。
第十七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檢查員分為國家級檢查員和地方級檢查員。國家級檢查員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考核和認定。地方級檢查員由省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考核和認定。
第十八條 檢查員要正確行使職權,主動接受旅游景區的監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要加強對檢,查員的監督管理,對有違規行為的檢查員應依據相應權限撤銷其檢查員資格。
六、復核、監督檢查及處理
第十九條 被授權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出現違規操作,或其向上級評定機構推薦的旅游景區年度合格率低于80%的,上級評定機構終止委托其已獲得的最高等級的評定權限。
第二十條 各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對所評旅游景區要進行監督檢查和復核。監督檢查采取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訪以及社會調查、聽取游客意見反饋等方式進行。全面復核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
對經復核或監督檢查達不到要求的旅游景區,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降低或取消其質量等級。
七、附則
第二十一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標志、標牌、證書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統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標志牌,須置于旅游景區主要入口最明顯位置,并在對外宣傳資料中正確標明其等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辦法》同時廢止。